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2510号
原告:李建辉,男,生于1954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民,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营山县滨河北路西段333号(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敏。
原告李建辉与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建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建辉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建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泽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