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发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滨河北路西段333号(湿地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成,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彬,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明德完全小学校,住所地:明德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俊忠,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松林,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华林,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勋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明德完全小学校、段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目前***治疗尚未终结,其主张的各项费用无法确定,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廖   万   军

审 判 员 陈洛阳审判员谭忠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       鹏

书 记 员 王   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