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4161号
原告:遵义三兆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4M78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一楼204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永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04878437T,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凤栖南路。
法定代表人:*亚军。
原告遵义三兆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三兆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遵义三兆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