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云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9897364K,住所地文山市壮山路。
法定代表人:武植,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收、唐兴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92893299M,住所地文山市望华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吴木泉。
本院在执行文山云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6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文山云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39151元。权利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1.通过手机短信向被执行人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木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2019年9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该账户存款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
3.2019年10月2日对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木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10月11日向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云南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查封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