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8民初134号
原告:得***巫乡绒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得***巫乡绒都村。
法定代表人:江措,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措,男,该村支部书记。
被告:一**批,男,1982年9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乡城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得***巫乡绒都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一**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得***巫乡绒都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得***巫乡绒都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得***巫乡绒都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 淑 芸
审判员 志***
审判员 ***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