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4970号
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编码31430000394220005J,住所地湖南省**市**大道**日报社12楼。
负责人:周超。
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43180,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座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总经理。
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2年7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伟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谈 瑾
书 记 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