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5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桃源杨溪桥乡朝阳。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43180。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60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60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