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178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22年8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