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以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1890198.91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 箐
书 记 员 吴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