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35民初1746号
原告: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民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9025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431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云阳市政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中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阳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补植死亡**款347690.88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合同协议书》,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该工程增加收尾工程的《施工补充合同》。《施工补充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草花成活率达100%,种植成活满1年后验收。2022年12月15日,原、被告验收后,被告种植的**、草花部分死亡,补植需花费347690.88元,被告在《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后期护坡部分)绿化专项验收纪要》予以确认。现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徽中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3日,原告云阳市政公司(发包方)与被告安徽中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发包给被告施工。2020年4月30日,原告云阳市政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安徽中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将新增的边坡治理、自行车道、石栏杆、绿化等收尾工程仍由乙方施工。主要条款:三、合同工期计划2020年5月10日开工,合同工期历时120天:……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2.乙方提供(采购)的**、草花事先报告甲方和监理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控制,规格、形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种植质量必须达到绿化种植规范和要求进行选择,**种植质量必须达到绿化种植规范和要求。3.**、草花成活率达到100%,种植成活满1年后验收。五、合同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本补充合同价款以2020年3月12日云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本增加工程投资评审价为基数,经双方协商并报云阳县城管局党组研究同意,按照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马头部分)施工合同下浮比例5.19%后的价格为本合同价:人民币1753208.00元。2.工程款结算办法:本补充合同所涉及的施工内容作为原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的后续增加工程,工程结算与原合同建设内容分开作为两个分项工程进行结算。本工程开工后,当工程完工50%后,业主支付到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完成80%后,业主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当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业主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经有关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合同并办理结算审计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该工程的结算价以发包人指定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金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不计息)。……。六、工程质保期和保养:1.本工程土建部分的质保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草花的保养期为12个月,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验收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保养期内,凡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无条件予以实施保修。**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保养、保修,一切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超过质保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1年4月29日,原告云阳市政公司向被告安徽中成公司发出《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补植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后期护坡部分)**绿化的函》,内容如下:由你***的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后期护坡部分)于2010年10月竣工,根据近期施工现场**成活情况看,花草**特别是较大灌木成活率较低,樱花树成活不到25%,按照合同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涉及的**栽植成活率必须达100%,且按约定质保期满后再进行验收,并按最终验收成活率支付**款项。在此期间,我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办你方及时补植死亡的**,时至今日,还未见补植。于此,现致函你方,请你方依法履约,及时按合约、设计规格、质量要求,及时科学规范补植死亡**,同时对(护坡部分)坡面个别局部区域鼓包开裂、155、165马道面层坡损部位进行修复,却保项目顺利通过质保期后验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贵方承担。被告于同日签收该函件。
2021年5月17日,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结算造价为15798614.20元。原、被告在该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确认,案外人**在被告单位经办人处签字确认。该审核报告其中其他说明中列明:1.**种植密度不够,未成活**经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商洽后回复意见为本次不做审减,后期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对种植密度不够及未成活**进行补栽,涉及金额347690.88元。……。
2022年12月15日,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后期护坡部分)**绿化项目进行了专项验收,其中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汇报绿化情况和验收自评:按照设计和业主意见组织绿化施工,完成设计范围绿化种植和养护,对枯死部分绿化**同意按合约和审计结论予以扣减,同意委托由业主负责组织后续的种植补栽工作,并积极配合业主后续补植签约。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对**死亡按合同约定按审计结论金额进行相应扣减(金额扣减是347690.88元)。原告作为建设单位意见:对**死亡的按审计结论金额进行扣减,其费用在施工单位的余款中扣除,施工单位明确不再履行补植,委托业务主单位找专业绿化队伍进行补植,并签订补植合同。之后,被告安徽中成公司未对枯死**进行补种。
另查明,2022年7月5日,安徽中成公司起诉云阳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云阳市政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022年7月21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云阳市政公司分期支付安徽中成公司工程款5589367.80元,及从2021年5月17日起,以4799473.0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该案调解的工程款金额并未扣除本案涉及的枯死**的价值347690.8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合同、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补植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后期护坡部分)**绿化的函、云阳县船舶废弃物集中治理工程(护坡部分)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专项验收纪要、工程项目文件资料领取登记表、(2022)民初4182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转款凭证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对其证明上述事实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安徽中成公司组织施工的**、草花成活率需要达到100%,种植成活满1年后验收。本案护坡工程已经完工,并经审计、验收后,确认**枯死的部分涉及金额为347690.88元,被告未安排人员进行补植补种,已构成违约,该部分金额应当在被告工程总价中进行扣除。被告安徽中成公司案涉的工程款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的金额并未扣除应由被告承担的枯死**款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死亡**补植款347690.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生泰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死亡**补植款34769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6.00元,减半收取325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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