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6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06元,减半收取1494.03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