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6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壶大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06元,减半收取1494.03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