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554号
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73元,减半收取计323.37元,由原告重庆市某行政执法支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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