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18幢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86DY7R。
法定代表人:伍丽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被告:杨秀贵,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轻工三路13号八层807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4660843B。
法定代表人:蔡剑辉,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贵、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视为其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李照雄
审 判 员 陈燕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霞
书 记 员 陈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