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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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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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列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122民初868号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1民终186号判决书已生效,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5122执733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粤5122执7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16083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为限)。本院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对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0××**江西五十铃牌H31类型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XXX)、粤E6××**长城牌H3H类型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XXX)的查封登记,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反馈已查封。因本院暂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未能做进一步处置。本院暂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应付还***、***的工程款115380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037.36元全部未付还,本案执行费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未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5122执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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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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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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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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