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3673号
申请人:广州亦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2G0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466084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亦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71796.88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0月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2)粤0604财保10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亦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博道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71796.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亦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