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3627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成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