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360号
原告: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6162598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望涪一组(川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0211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区建委4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胜强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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