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6836号之二 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道茅里堡社区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J1TG5H。 经营者:***,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6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瑄,女,1999年9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于2023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经本院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64元,已收取1129.82元,由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64.9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