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资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5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CDGX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60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天资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设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京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5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天资信公司上诉称,1.本案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一审认定京投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错误。实际京投公司未在黔江办公已有五年。2.第二建设公司和京投公司工程款纠纷与天资信公司无关。综上,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二建设公司、原审被告京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建设公司以天资信公司、京投公司为被告提起债权撤销权纠纷,因此,天资信公司、京投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京投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在无证据证明京投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何地情况下,京投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天资信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以及京投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建设公司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天资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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