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478号
原告:重庆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街村正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203493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石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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