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执13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88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KUB3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03.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莉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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