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10150号
原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重庆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xx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xx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