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0140号
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48号3幢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065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17元,减半收取3325.08元,由原告重庆市上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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