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0996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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