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32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15栋201-5,组织机构代码1922319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55196。
负责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系深圳市宝安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被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松灵
人民陪审员*洁珊
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