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959号
原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15栋2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