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2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197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益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一、**公司提供自1996年6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议事录、契约书、纳税申报书、契约、通信、函件、通知供***、***查阅、复制;二、**公司向***、***提供自1996年6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建设合同等一切业务合同)供***、***查阅、复制;三、**公司向***、***提供自1996年6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等)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四、**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审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其办公场所置备2004年5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预交),由**公司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公司承担二审上诉费。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在诉前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邮寄了《关于股东要求查阅账册的函》,也向董事***发送了查阅账册的函件,虽邮件均被拒收,但不管**公司是否收到了***、***的上述函件,上述函件中仅有查阅的请求,并没有按公司法要求说明查阅的目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其他方式向**公司说明过查阅目的。上述规定的“书面请求”及“说明目的”系法律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