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976号之一
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10号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花园新村樟村裕龙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5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