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29号
申请人: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花园新村樟村裕龙大夏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2703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迪,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乐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代公寓6层5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乐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112民初3258-1民事裁定,冻结贵州乐湾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112民初3258-1民事裁定,冻结贵州乐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28959.9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乐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8959.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