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9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君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10号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花园新村樟村裕龙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正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