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733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荔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0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深圳高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料坑体育馆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W5J0F。
法定代表人:林华俊,总经理。
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萍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5082元(以工程款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为4000元;以工程款133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为108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深圳高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石岩街道龙腾、水田、宝源、石龙、浪心、塘头等社区工作站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在工程完工后付款,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9月完工,但被告一直不支付工程款。2019年9月30日,在原告催讨下,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截止2019年10月12日欠***工程款合计肆万叁仟叁佰元整(43300.00)现双方约定将该欠款转换为欠条,并定于2019年11月30日归还本金。并约定:被告承担原告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上述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2%。原告一直与两被告友好合作长达五年之久,被告**系被告深圳高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然而上述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拖欠工程款事宜,被告一直推脱。直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3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利息)。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30000元工程款拒不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9月30日,两被告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1、本人截止2019年10月12日欠***(深圳市艺飞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300元,现双方约定将该欠款转换成欠条,并定于2019年11月30日归还本金;2、如果欠款人不按规定日期付清欠款,债权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由欠款人一律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3、若欠款人未按时付清欠款,债权人有权按总金额月利率2%计算利息;4、原欠工程款43300元,现已付13300元,还剩未付金额3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多次催要,但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3万元,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两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应遵照执行。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00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30日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高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30日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高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晓帅
书记员 郑淦元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