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3044号
申请人: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三街7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蔡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磊、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保全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