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304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三街7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蔡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磊、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冀1023民初30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蔡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在本案民事判决书下发后已与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故对二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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