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迁安市宇安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宇安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红微,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宇安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港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