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执3883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71.7542万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上述房产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方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