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6173号
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14日,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美方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树金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