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626民初119号
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MEX434H,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田园路65号(二楼)。
法定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94099A,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街道琵琶岛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恒,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丘北县高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072452444G,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建设路六巷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系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县高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计1,357.5元,由原告云南达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