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曙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春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建新,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武汉市曙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景天城项目部,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春熙路66号。
负责人:龚谋进,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市曙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建新、原审被告武汉市曙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景天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小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