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30民初2482号
原告:芮城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芮城县南卫乡冯中村
法定代表人:吕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艳霞,女,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家属楼,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西闻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闻喜县东镇粮站单元楼2-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闻喜县XX镇XX村**,农民。
原告芮城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闻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闻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城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闻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