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695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均由原告负担(均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