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催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布龙路662号荔苑大厦B座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YW45H。
法定代表人:吴耿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东,系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56111207、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票面金额为36000元、付款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村民委员会、票据售出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储支行的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秦育生
审判员  钟 力
审判员  鲁长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