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财保28号
申请人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77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阳市交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方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通海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交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交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63202128020220000014)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交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方某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