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603行初273号
原告四川友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登州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J5H800。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代忠,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运祥,社会保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黎文斌(特别授权),华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芳林,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8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友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芳林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四川友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友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友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建
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
人民陪审员 张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