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190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花朝允,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回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与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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