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8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社旗县,系***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社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朝允,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扬,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江陵,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上诉人***,***,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7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江陵,社旗县扶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7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1元,退还***5739元,退还***1403元,退还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1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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