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7民初20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45QALK52。
法定代表人:李贺峰。
被告: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M3X8J6J18。
法定代表人:花朝允。
被告:贾新斌,男,汉族,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社旗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新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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