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5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凝香路1号A1幢6楼6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CT8HY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9AJ7T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中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4)浙0305执恢115号。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浙0305执恢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半屏岛B-19地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并于202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书、腾空公告、拍卖预告书等材料。异议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案涉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回对该案涉不动产的拍卖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称:异议人近期与其他投资公司对接该地块项目并已进入谈判关键期,且前期与执行申请人温州中领公司沟通谈判,双方亦有和解意愿,若能引入战略投资人,对各方皆有利。而案涉不动产的体量在目前市场行情与经济环境下并无成交可能,且案涉地块项目与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无法享受,处置难度较大。综上,异议人申请撤回对案涉不动产的拍卖行为。 本院查明,我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浙030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11878284.61元及利息损失,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民终63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23)浙03民终633号判决书于2024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浙0305执恢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半屏岛B-19地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并于202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书、腾空公告、拍卖预告书等材料。截止2024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履行到位0元。 以上有(2022)浙030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3民终633号判决书、(2024)浙0305执恢11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24)浙0305执恢11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案涉地块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温州沐泽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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