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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安县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109号之二
原告: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78924262A。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瓦路。
法定代表人:黄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武、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安县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26100991R。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荣军路(裕华名居)第一幢第一层103-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祥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安县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工程结算造价(定案)表》;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设“名人天下”项目工程。2016年10月,被告在建设部分工程后,无理要求原告超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在被原告拒绝后被告恶意停工。原告无奈只得另请施工单位完成后续工程。2019年4月该项目全部竣工待验收备案。因项目的前期工程系被告所建,需要被告提供前期施工材料,并协助盖章验收备案。此时,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恶意要求原告增加200万元的材料差价,并说“不按要求给钱,就不移交验收资料,绝不配合工程验收等。”因被告中途停工且阻拦后续施工,该项目竣工已逾期近3年,原告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社会压力。迫于尽早开盘回笼资金和交付还迁户的住房,原告不得不答应被告的要求,被迫与其签订《总承包工程结算总价(定案)表》,以换取被告配合竣工验收。因该《总承包工程结算总价(定案)表》系在被告胁迫下签订,非原告的真实意思,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系为《总承包工程结算造价(定案)表》的组成部分,本案审理涉诉标的额200万元,需对《总承包工程结算造价(定案)表》标的额52618001.97元进行审查,依照级别管辖规定,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荆州市天山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