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721号之一
原告:马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
法定代表人:李正兴,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林雄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友谊路111号弄15号。
经营者:杨玉竹,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浩海小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喻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红琳
人民陪审员 周玉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