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湖北省国营官庄湖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29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艾应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新,该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官庄湖农场,住所地湖北省**市官庄湖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杨志龙,该农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国营官庄湖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8民终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乐喜
审判员  戴启芬
审判员  毛向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镇 姣